中国跟泰国会开战吗?
我曾在一家国企外派机构工作过,负责处理海外项目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因为工作原因曾见过不少跨国纠纷案件,有些案件虽然双方争议较大,但最终还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也有些案件一开始觉得有把握解决,但后来因为种种因素而不得不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下面讲一个我曾经经手的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件。
A集团是中国的一家房地产公司,B集团是泰国的房地产公司。A集团在中国境内的某个项目与B集团有合作关系,约定由B集团为该项目提供一部分土地并协助办理报批报建手续,后续再由A集团进行房屋建造并在当地进行销售。但此后事情并未按约定进行,双方的矛盾也由此产生。 A集团认为B集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按协议提供土地且不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其无法进行开发建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将B集团起诉至我国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B集团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对于B集团来说,虽然违反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的,但因合同具有可撤销情形,在法院庭审的过程中,B集团明确提出如确认合同无效则需追究A集团的过错责任。最终的结果却是A集团败诉,原因是A集团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过失。 可能有些人会产生疑问:明明B集团违反了合同约定,为什么不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呢?原来,《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令B集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同时,也认定A集团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自己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这个案例最后虽然没有以我国的审判结果为准,但却以我国的审判思路为依据确定了最终的赔偿方式,即违约金+损失赔偿(包括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