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执法哪些范围?
2017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体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体育行政执 法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处罚、执行与终结等进行了规范。 此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和《全国体育院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等均对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责作出了规范和要求。但上述文件大多比较原则和粗略,缺乏可操作性。新制定的《体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则更为具体。
根据这一规定的权限划分,在体育行政诉讼中,涉及行政许可的案件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其他案件中,由违法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立案手续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受案范围和级别管辖;
(五)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予以立案,法院不得选择性适用。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在调查取证阶段,《体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恐吓、威胁、殴打他人或者以欺骗等方法取得证据。
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不必经过行政复议:
①行政拘留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决定,被申请人逾期不作处理的;
②加处罚款的数额超过罚款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数额,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被申请人不作为或者未尽到法定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强制其履行职责。 除了行政强制外,还有行政赔偿请求权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