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没签名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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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位彩民买双色球彩票,在没注意的情况下,彩票被旁人代签了名字,因为买了很久都没中过奖,彩民就凭感觉继续出票了,开了之后,发现竟然是一等奖!但是领的时候,却被告知,因为彩票被代签,所以属无效票,不能受理!

对于这件事,很多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乐在其中:如果我是这张彩票的主人,我肯定会把这张彩票送上去,如果我不去送,说明我内心有鬼,我去送说明我心虚。而且,这张彩票不记名,不挂失,谁签的名就是谁中奖,与彩民本人无关。

梦想家:其实,这就是个乌龙事件,如果彩票还能领的话,就不用这么费周章地登报,可见当时就是想把奖领了。登报也是出于无奈,不然怎么证明那张彩票是本人的呢?彩民的手续全不齐,难道非要让他本人签上名字才算数吗?

孤独剑客:这个明显是瞎扯,不要拿国家名义来炒彩票,这个漏洞必须补上,否则以后大家都不敢买了。

彩票代签就无效吗?

如果一张彩票上有人代签,这张彩票是否就被否决了?是否就与中奖绝缘了呢?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理解很不理性,也很错误。

因为,代为签字是一种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和第四十九条“表见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被代理人应有追认的权利。……”可见,如果是经被代理人(即彩民)同意,代签的人有权代表彩民签约,该合同自始有效。

再者说了,即使那张彩票真的是无主之物,那也无所谓,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人依照遗嘱规定的条件履行遗嘱的,遗嘱无效”,“拾得丢失物,返还时应附书面声明,说明捡到的时间、地点,如别人在被拾到的食物上主张权利,拾得人应当将食物返还。”,以及《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遗失物的所有权,归遗失人、返还不能则该遗失物的奖励”,拾得者或有关部门虽然有返还义务,但是失主同样要承担奖励款或者遗失物的补偿款。

所以,无论怎样,这张彩票都应当属于有效票。

彩票无代言人

很多人都以为,彩票没有代言人。其实,彩票是有代言人的,《彩票管理条例》对代理机构有明确的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销彩票。”

也就是说,彩票销售机构是彩票的代言人。

虽然,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毕竟属于一种委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人,行使委托的权利”,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彩票销售机构应对所有的彩票承担责任,包括对假彩票的赔偿责任。

所以,彩票销售机构理应积极宣传彩票、正确引导购彩,而且彩民的彩票一律由彩票代售人保管,彩票机构对于彩票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对非法印制、销售彩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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