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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拼音:máo),多音字,本意是指动物身上或人身上的毛发或者细小的丝。毛在中文名字中使用频率排名第506名,常见于男名。

毛字取名用字的含义介绍

毛(máo)为会意字,甲骨文字形下面是个“末”字,“末”是草木的末梢,上面像草木上初生的芽、叶,合起来像草木上初生的细毛。“毛”字在汉语中是通用字,在取名时有下列含义。

意为头发、毛发、粗糙、不精致。马加爵,男,汉族,1983年5 月17出生在云南省罗平县马街镇和平村大水塘村民小组。初中毕业后,他在家复习了一年,1999年9月以超重点线6分的成绩进入云南师范大学读书,2001年6月又考入了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计算机系,但入学后因为数学成绩不达标,他的学籍留在了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人则到该校原校址春苑校区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其间,马加爵的计算机水平突飞猛进。2002年6月,马加爵正式进入文理学院学习。 2004年2月底到4月初,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马加爵先后在学生宿舍内用杀猪刀将同寝室的李明、邵瑞杰、潘晓、符嘉豪四名同学杀害。同年3月31日,马加爵逃至福建省厦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9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马加爵的上诉,维持原审对马加爵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马加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马加爵因同学间日常生活小事对被害人不满,竟先后用残忍的手段杀害4名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应限制减刑。马加爵虽能认罪悔罪,积极检举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马加爵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刑终字第119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004年9月13日,马加爵被执行死刑, 9月15日,马加爵的遗体在南天殡仪馆进行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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