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怎么还不换标?
首先,请允许我表示反感任何“拿钱不办事”的指责。毕竟,乔丹体育自2007年6月挂牌以来,一共缴纳了19.58亿元税收(2013年年报没有披露),其中2011年和2013年就分别达到了9.45亿和9.44亿的缴税水平——这几乎是一个同时期在美国本土经营的中国企业所能做到的极限(美国每年缴纳1%以上的国税的企业只有亚马逊、谷歌和脸书,而中国同期纳税超过百亿的互联网企业还有阿里巴巴和腾讯)。 考虑到中国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而外国企业仅要缴纳15%(美国是全世界企业所得税最低的国家之一),可以想象若在中国本土经营的话,乔丹体育要交多少“冤枉钱”。
无论是否有意,乔丹都是在中国最惠国待遇的受益者。作为受惠者,他理应承担中国的社会义务,包括税收贡献和政治上的“妥协”。对于绝大多数在中国的外国人,包括外籍人士和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来说,这都是无可挑剔的理由。当然,如果乔丹体育愿意放弃使用JUMP MAN商标,并拿出10亿美元给篮球国家队(假设现在国家穷得连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衣服都发不起)那肯定值得称赞,但这样又有什么用呢? 说回正题,为什么还不用新标?因为还没申请下来!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状态的更新,显示乔丹体育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流程已经变更为“等待实质审查”,但实际上该申请的提交时间可能还要更早,而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网上仍然可以检索到该申请文件。据此推测,商标实质审查完成、予以注册的公告期至少在一年以后,甚至可能要更长。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由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 (二)应当有明确的商标标识; (三)应当有规定的商标种类; (四)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一个商标能否核准注册,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二是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不相冲突。
所谓可注册性,是指商标所记载的内容应当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且不具有违反公序良俗等禁止情形。比如不能含有侮辱人格或亵渎宗教情节的文字和图形,也不能含有淫秽、恐怖、暴力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取决于该商标的使用有无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可能。所以,从这两个条件来看,乔丹体育的商标被驳回似乎已经成为定局。 然而,中国不是美国。尽管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司法中的“消极证据规则”来处理商标争议,但这并不说明我们采用类似的判案标准——比如说,在认定某标志是否具备可注册性时,考虑其是否系由原告或者其代理人自行设计的可能性。如果某个标志系源于原告或其代理人的设计,那么通常推定该标志不具备可注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