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球队还是一只球队?
在体育界,球队更迭是常见事,在NBA,一支球队搬到另一座城市(像今年的黄蜂队从新奥尔良搬到了夏洛特)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所以从表面上看,NBA的球队的财产关系是稳定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事情远非表面上那么简单,NBA球队的交易是被联盟官方和相关城市政府认可的,但在法律上,NBA的球队并不具备普通“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
在英美法系中,球队所有权的问题引起了一个著名案件:鲍威尔诉美国棒球联盟。鲍威尔是个有远见卓识的商人,他在1942年通过合法手段,购买了布鲁克林道奇队(隶属美国职业大联盟)60%的股份,成为了道奇队法律意义上的“控股人”。他在接手道奇队后,决定对道奇队进行一系列改革以获取更多盈利:向黑人开放道奇队球员选拔制度以及将道奇队由纽约迁往华盛顿特区。
美国作为第一个将棒球“职业化、商业化、联盟化”的国家,在体育文化上,棒球才是美国的第一运动,是美国人民的至爱。道奇队作为美国棒球联盟中第一支向黑人开放的球队,受到了广泛支持,但在当时种族隔离制度还根深蒂固的美国,也受到了来自白人的抵制。美国职业大联盟为维护白人的利益,迫使鲍威尔放弃自己的改革并出售手里的道奇队股份。在多次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鲍威尔将美国职业大联盟告上了美国法院,要求法院判美国职业大联盟的行为违法,并保护自己的拥有球队股份的所有权。
鲍威尔的这个诉讼涉及到一个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权”的“母法”——普通法的变革问题。英美法系国家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当然也有成文法)。普通法的基础是“遵循先例”,即之前的判例可以影响、约束后面的案件的判决。但当旧的判例和新的时代价值观不相符,新的判例可以代替旧的判例,这在法理上叫“判例的进化”。鲍威尔的诉讼就是普通法的一次进化的机会,也是一次革命。鲍威尔的诉讼的直接受害者是美国职业大联盟,但背后实际上是在和整个美国体育界对着干,它在挑战整个美国体育界的规范。
从表面上讲,鲍威尔拥有道奇队大多数股份,道奇队就是鲍威尔个人的私产,可以任意处置,受到保护。但体育界并不这么认为,美国职业大联盟和众多道奇队的成员一起,在美国法院掀起了一场“反击”。美国法院也反复论证,最终以一个看似诡辩的论证,宣告了鲍威尔的失败,美国法院认为:道奇队并不受普通法中财产“个人所有权”保护,它不受“个人”控制,而是受“成员”控制,在英美法系中,成员受控的组织是“社团”,并非“公司”。“公司”受普通法的保护(成员个人的个人财产受保护),“社团”则不受普通法的保护。而美国职业大联盟的所有球队在“法律上”都是“社团”,而不是“公司”。美国职业大联盟并不剥夺鲍威尔道奇队股份的分红,也并不剥夺鲍威尔道奇队成员的资格,他还是道奇队的一员,但道奇队不是鲍威尔个人的私产,他不能任意改变和处置道奇队(将其从纽约迁到华盛顿特区)。
但法院在判鲍威尔败诉的同时,也承认了美国职业大联盟是受普通法保护的“公司”。这样,在法律上就形成了“母属关系”:受普通法保护的“父”(美国职业大联盟),其组成的“子”(道奇队等球队)不受普通法的保护。法律解释的角度是:受普通法保护的“父”公司有改变“子”成员的资格。而普通的商业公司,它的成员(股东)是受普通法保护的。这就形成了普通体育俱乐部和其他普通商业公司的矛盾。
虽然鲍威尔败诉是无奈的,但他在美国体育历史上是个开先例的人物,他的斗争使得后来的球队所有者在转让球队时有更多的自由处置权(受母公司限制),这在实际操作上改变了体育界和商业界在法律上的母子关系,为后来商业界并购体育界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