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奖金需要交税吗?
竞赛获奖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于“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国家颁发的奖章、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授予所获收入;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和补贴等收入。 所以,从法律层面讲,参加竞赛获奖获得奖金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支付收入的单位代扣代缴。 但是,如果参赛学生是在校学习期间承担的课业任务,如学校安排的课程设计、结课论文、作业等,则所获收入不属于“偶然所得”,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当于16%的营业税+3%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学校从发放的收入中代为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各种比赛、竞赛的奖金收入,纳税人须填报《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免缴税款。对这种类型的收入,税务机关要求必须报送审批才能免税。 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此类支出往往属于学校行政经费开支范畴,因此是否经过税务部门审批,很多学校并没有很严格的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竞赛获奖的奖金收入超过了纳税起征点,还应补缴之前少缴纳的所得税。
2019年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9〕321号),明确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标准。其中,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