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运会冠军交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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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近日推出的一则律师点评全文,解读了刘翔因未交纳个人所得税等原因,未能获得“德意志之声”颁奖仪式奖金的事实。

2008年9月21日,刘翔因腰伤退赛,失去了在北京奥运会之后赢得的黄金时机。德国普鲁士金融集团旗下的《焦点》周刊宣布取消授予刘翔“2008年最成功的德国人”称号,并向刘翔索赔250万德国马克(约合140万元人民币)颁奖仪式在柏林音乐厅举行,但主办方以“刘翔没能遵守在协议中所义务履行的相关责任”为由,拒绝向刘翔支付140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双方对此争执不下,现已对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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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军税——从刘翔拒交税谈起

刘翔因为拒交税现在成了全国的公众人物。可能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其实刘翔早年因为偷税漏税还吃过一次罚税百万的官司。

2002年,刘翔在上海国际体育经贸公司(下称上海体管中心)任职期间,通过其母亲钱菊英代为设立的个人银行帐户进行违法收付款,至2004年4月15日刘翔取得奥运冠军身份后,此帐户仍未注销。2005年4月,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上海体管中心应缴纳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营业税63,556.81元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责令上海体管中心限期缴纳。同年10月25日,刘翔与上海体管中心签订《和解协议》,由刘翔个人先替上海体管中心支付上述营业税及各项附加38,533元,并承诺对于上海体管中心所欠营业税及各项附加38,533元,刘翔与上海体管中心于2005年12月31日前结清。和解协议达成后,刘翔于2005年11月30日缴纳了上述营业税及各种附加三千多万元,取得了上海体管中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2007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组委等六个单位与刘翔房产权属纠纷一案税收调解的决定表示:刘翔未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未取得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依据不足。根据“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程序”,“任何非正常的途径和方式取得房屋权属的,税收行政主管机关均可依法核定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维持了北京地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关于刘翔所购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认定》,对其所购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

刘翔因未交纳个人所得税等原因,失去了一个亿大奖。本次庭审中,与刘翔诉《焦点》周刊案合并审理的,还有《焦点》周刊提起的反诉。《焦点》周刊要求刘翔赔偿名誉损失、刊登道歉公告、律师费、精神损害损害。刘先生拒交税,理由是自己获得1200万欧元颁奖典礼奖金,这一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应该由体管中心来缴税。

我作为税务律师,谈几点看法。一是刘翔拒交税是否正确,先不论其为正确或不正确,但其做法实在有点幼稚可笑。试想国家要收税,不管你属于何种行为,不管你是否纳税记录良好,也不管你是否已经缴纳过巨额税收,都一定要交。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也不会掉馅饼,掉馅饼也要交税的。二是如果因刘翔这样的世界冠军不能正确认识和缴纳个人收入税收,并以此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和引导,必定会引起更多名人知名人士跟风排斥纳税,甚至更高级别的运动员及演艺人员以此借口逃避和拒绝缴纳个人收入税,那么势必会引起更大的社会和民粹主义情绪,不利于社会和谐,容易犯众怒。那么,如果人人都想不劳而获,都想免税,那么我们这个社会还有可能和谐吗?这是一个社会责任感缺乏,民粹主义的借口,也不会获得正义结果的抗辩理由。再者,拒缴税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权益,如果败诉后又拒不交税的,势必引起法律强制措施的进一步实施,这样更是对全社会财产和财富分配的不公。

如果人们都在想不劳而获,都试图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那么这个民族将会怎样?这个民族必然将日渐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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